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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学院《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若干规定》的实施细则

来源:      发布时间 : 2012-06-14     点击量:
理学院
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 监控的若干规定》 的实施细则
为了进一步提高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,加强培养过程的质量保证,根据西交研 [2009] 18号文件要求,结合理学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条 中期考核小组的组成
理学院中期考核小组由院学位委员会正、副主席和各学科主任及部分专家组成。
按数学、物理、化学三个学科分别设立若干个考核小组,每个小组由5人以上专家组成;各小组的具体组成人员由各学科负责确定,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备案。
第二条 学生应提供的考核材料
每一位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的第四个学期结束之前完成中期考核,并于第四学期的第十四周前向学科考核小组提供以下材料:
1、课程学习成绩单;
2、填写好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和中期进展报告;
3、发表或接受发表论文的复印件;
4、10分钟的PPT口头报告(着重介绍课题的立论背景、国内外研究动态、研究目标及内容、近期进展)。
第三条         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
1、按如下公式计算课程学习成绩
课程学习成绩= 本专业一级学科学位课程原始成绩×学分数/总学分数
注:优秀按90分计;良好按80分计;中按70分计;及格按60分计。
2、各考核小组首先对每位学生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认真审核。在此基础上,听取学生的口头报告和答辩。评审专家根据硕士生选题报告的情况给出评审结果,评审结果为“通过”、“修改后通过”或“不通过”三种情况。凡是“不通过”的硕士生必须重新开展选题研究,三个月内再次申请进行选题报告,并被确定为质量跟踪对象。然后各位考核专家按附表I的标准独立给每位学生打分。
附表I中课程学习成绩分数,由学科根据学生的课程学习的原始成绩按下式计算:
学习成绩分数=(∑各门学位课程原始成绩×学分数/总学分数)×70% 统一处理后提供给考核专家。
第四条 检查结果的评定
在专家打分及充分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基础上,数学、物理、化学三个学科分别确定考核成绩并报院考核委员会。院考核委员会最终确定报研究生院的考核结果。
第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者和在课程学习环节中,有一门以上(含一门)学位课程或者两门以上(含两门)选修课成绩为不及格以及选题报告评审结果为“不通过”的硕士研究生,按研究生院下发的西交研 [2009] 18号文件要求,将被确定为质量跟踪对象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理学院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1年3月10日
 
I 理学院硕士生中期考核指标体系
 
 
分类
课程学习70%
选题报告10%
课题进展15%
综合能力5%
考试课程平均成绩
选题报告
研究过程中已完成主要工作情况
完成论文、申请基金及其他形式的成果
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
 
成绩
(%)
70
4
3
3
10
5
5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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